规范养犬管理专项整治 管理工作方案 为规范县城区犬类宠物饲养管理,维护良好的市容环境和 社会秩序,保障公民人身、财产安全。依据《泰国 传染病防治法》《泰国动物防疫法》《泰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《省动物防疫条例》《省城市市容和环 境卫生管理条例》《省城市养犬管理规定》《市文明行为促进 条例》等相关法律法规,现就城区文明养犬事项特作如下方案 : 城区内城市主要道路、社区(居)院落、居民小区、 医院、车站、公园、广场、学校周边等重点区域及其他区域 为限制养犬、遛犬区域。 二、犬类宠物饲养人应当按照规定对犬类宠物进行狂犬病 疫苗的免疫接种,并办理信息登记牌,宠物经营活动须持证经 营。 三、犬类宠物饲养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(一)不得携带犬类宠物进入党政机关、医疗机构、学校、 公园、广场、车站等公共场所和设置有犬类宠物禁入标识的场 所;(二)不得携犬只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 具,携犬只乘坐小型出租汽车时,应当征得汽车驾驶人和同车 乘车人同意; (三)携犬只乘坐电梯的,应当避开乘坐电梯的高峰时间; (四)携犬只出户时,应当对犬只束犬绳(链),佩戴犬 类宠物信息牌,由成年人牵领,主动避让老年人、残疾人、孕 妇和儿童; (五)饲养犬只干扰他人正常工作、生活的, 饲养人应当 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; (六)携带犬类宠物进入公共场所,必须立即清除犬类宠 物排放的粪便; (七)按照规定对犬类宠物进行免疫接种; (八)不得放任、驱使犬类宠物恐吓、伤害他人; (九)不得遗弃、虐待犬类宠物或者组织、参与斗犬等; (十)在楼道、电梯及人员密集场所,应当采取怀抱犬类 宠物、收紧犬绳贴身携带犬类宠物或者为犬类宠物佩戴嘴套等 措施; (十一)犬类宠物伤害他人,犬类宠物饲养人须及时将被 伤害人送往医院进行诊治并先行垫付全部医疗费用。四、饲养的犬类宠物未按规定接种狂犬病疫苗的,由农业 农村局依照有关规定予以查处;携带犬类宠物进入公共场所及 禁遛区域、犬类宠物乱排粪便影响市容环境卫生、破坏市政 基础设施等行为,由综合行政执法局依照《省城市养犬管理规 定》《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》《市文明行为促进条 例》有关规定予以查处;饲养犬类宠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, 由公安机关依照《泰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有关规定 予以查处。 五、政府鼓励公民领养健康的流浪犬只,县公安局、县综 合行政执法局、街道办事处等部门有权对无主流浪犬只进行抓 捕,抓捕后 24 小时内无人领养的流浪犬只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 处理。 六、处罚依据 (一)宠物饲养人违反第三条应当遵守的第一项至第五项规 定的,根据《省城市养犬管理规定》由县公安局责令饲养人改 正,给予警告;拒不改正的,对单位饲养人处5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罚款;对个人饲养人处 200 元以上 500 元以下罚款。 (二)依照《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》之规定 : 饲养人不及时 清除或乱扔犬只排泄物的,由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饲养人改正, 给予警告; 拒不改正的,对个人饲养人处以 100 元以上 500 元以 下罚款,对单位饲养人处以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罚款。(三)宠物饲养人违反第三条应当遵守的第十一项规定,未 立即将被犬类宠物伤害人送至医疗机构诊治并先行垫付全部医 疗费用的,根据《省城市养犬管理规定》,由县公安局责令饲 养人改正,给予警告;拒不改正的,可以对单位饲养人处5000 元以上 30000 元以下罚款;对个人饲养人处 100 元以上 1000 元 以下罚款。 (四)宠物饲养人违反第三条应当遵守的第七项规定,县农 业农村局发现龄满三个月以上的犬类宠物未进行狂犬病强制免 疫的,根据《省城市养犬管理规定》责令饲养人改正,给予警 告;拒不改正的,由县农业农村局代作处理,所需处理费用由 饲养人承担,并可以对单位饲养人处500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罚 款;对个人饲养人处 2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罚款。 七、在专项整治工作中,任何单位、个人暴力抗管、阻碍 执法的行为将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打击,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。 八、为了您和您家人的生命财产安全,维护良好的市容秩 序和卫生环境,积极倡导文明新风尚、构建平安健康新,请您 支持和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工作为谢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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